“物業”一詞譯自英語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傳入沿海、內地,其含義是指以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形式存在的不動產。物業是單元性的房地產。物業既可指單元性的地產,也可指單元性的建筑物。物業有大小之別,它可以根據區域空間作相對分割,整個住宅小區中的某住宅單位可作為一物業,辦公樓宇、商業大廈、酒店、廠房倉庫也可被稱為物業。
關于物業的內涵,概言之,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已建成并具有使用功能的各類供居住和非居住的屋宇;
(2)與這些屋宇相配套的設備和市政、公用設施;
(3)屋宇的建筑(包括內部的多項設施)和相鄰的場地、庭院、停車場、小區內非主干交 通道路。
由此觀之:單體的建筑物、一座孤零零的不具備任何設施的樓宇,不能稱之為完整意義上的物業。物業應是房產和地產的統一。這里的地產,系指與該房業配套的地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