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主大會
業主是指物業內房屋和相關設施的所有權人。業主大會則是由物業內的業主所組成的。
按照有關規定,業主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方能進行。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不滿18周歲的業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業主大會的職權包括:
選舉、罷免管委會的組成人員。
監督管委會的工作。
聽取和審查管委會的工作報告。
決定物業內關于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修改業主公約。
改變和撤銷管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批準管委會章程。
2.管委會
管委會是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簡稱,是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物業內的業主和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物業內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3.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及房地產產權人的委托,承擔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