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定義
按照《合同法》的定義來看: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通俗的說法:當事人就某項事項權利義務自愿達成的協議。
二、合同的分類
1、學理上分類方法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合同分為:
(1).以法律是否設有規范并賦予一個特定名稱為標準,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2).以給付義務是否由雙方當事人互負為標準,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3).以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須付相應代價為標準,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4).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標準,合同分為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
(5).以法律對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6).以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7).其他分類
2、按照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分為15類:
(1).買賣合同。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則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3).贈與合同。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與贈與的合同。
(4).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賃合同。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資租賃合同。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攬合同。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8).建筑施工合同。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9).運輸合同。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的合同。
(10).技術合同。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11).保管合同。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12).倉儲合同。指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13).委托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14).行紀合同。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5).居間合同。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