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以下簡稱《條例》于2003年6月8日頒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我國第一部物業管理行政法規。《條例》確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物業管理制度,對業主及業主大會、前期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的使用與維護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與過去的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規定相比較,《條例》在立法的深度和廣度上有了重大突破,對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作了相應規定。《條例》的頒布施行,將為維護物業管理市場秩序,規范物業管理活動,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障;對于促進物業管理健康發展,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與《條例》配套的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業主大會規程》、《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鑒于各地在物業管理發展上的差異,《條例》對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投票權的確定、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等問題僅作了原則規定,具體辦法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007年8月26日,國務院發布第504號令,對《物業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將部分條款作了修改,并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將原來所稱的“物業管理企業”改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臨時公約”改稱“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公約”改稱“管理規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