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主大會制度。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并存,業主大會決策、業主委員會執行。
二、業主公約制度。業主公約是業主共同訂立并遵守的行為準則,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三、物業管理招投標制度。提倡業主通過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物業承接驗收制度。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應當與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有關資料。
五、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制度。
六、物業管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
七、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制度。